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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焦点:池塘养殖尾水标准6月1日实施
来源: 引力播新闻      时间:2023-06-02 15:10:22

2021年6月3日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正式发布,是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标准》规定,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Q1:哪些池塘要执行这项标准?


【资料图】

答:

①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

②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

③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Q2: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该《标准》会受到处罚吗?

答:

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Q3: 太湖流域及其一、二级保护区是如何规定的,区域内养殖尾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答: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是指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

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是指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

Q4: 我市各区域养殖池塘分别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要求,具体到我市,太湖一级保护区是指太湖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相关的社区、村及木渎等若干太湖风景名胜区;太湖二级保护区是指相城区、常熟市相关社区、村;其他区域属于三级保护区,执行《标准》表1中尾水排放限值。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的,尾水盐度应不大于1。

Q5: 如何判定排放尾水是否超标?

答:

尾水采样点的水质监测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①尾水采样点设置。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

②监测结果判定方法。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项目中有单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Q6: 如何才能做到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答:

①对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

②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方式。采用河蟹“863”、稻渔共作、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科学合理地向养殖池塘中投放饵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总量。

③进行长期维护管理。对生态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Q7: 池塘养殖尾水长效管理模式有哪些?

答:

吴江区创新“小型化园区”管理模式,围绕池塘净化点位搭建面积在15公顷左右的小型化园区。养殖合同签订人作为生产经营集体责任人,承担尾水净化责任。政府出资将各个养殖区进行管网改造连接,分区域实现养殖尾水的集中处理。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塘长制”落实情况督查,对池塘进行长效维护,确保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昆山市印发《昆山市美丽渔场长效管护办法》,建立四级运维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市、区镇、行政村(园区)及养殖主体”四级管护网格体系,并以督查考核的形式压实压紧各方责任。

常熟市、吴中区等地也建立了高标准池塘长效管护机制。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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